|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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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511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原告中山市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宇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