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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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合生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所在工程取得中山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7天内,被告中山市合生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办理前述商品房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继续协助原告***、***办理前述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被告中山市合生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其中从2016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44467.67元;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被告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取得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总购房款11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14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原告***、***5041元,由被告中山市合生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173(该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