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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84**.5元,并以年利率4.35%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64元(已交),由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负担96元(未交)。

以上应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行负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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