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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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汇源九龙沟绿色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含人工费)人民币358,255.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含人工费)人民币358,255.2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7元由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1,66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74元,由被上诉人河北华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