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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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 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已注销,主管部门为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于2004年11月就上海市泰山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泰山二村XXX号XXX室房屋恢复到承租人为被告***的公有住房状态; 三、被告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恢复上述房屋公有住房状态之日退还被告***购房费用人民币7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