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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江山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 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 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投资款18,147,200.96元; 二、被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动迁款4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汕头经济特区江汕工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36元,由被告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负担30,806元,被告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24,23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900元,由被告上海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