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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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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6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10月23日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10月23日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10月23日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甘肃西凉肥业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2年10月23日至实际补足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300元,由***负担102492元,***负担62116元,***负担24846元,***负担24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4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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