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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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借款本金8,6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上海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有权以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按抵押顺位在最高额17,1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履行在最高额3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2,800元,由被告上海普来得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