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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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球厂有限公司 上海康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派遣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康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958.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