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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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祥岭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哲成汽车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祥岭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6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上海祥岭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00元,由被告哲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