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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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XXX号XXX幢地下1层XXX商业XXX、XXX室铺(对外标识为古美路XXX号XXX幢地下一层XXX、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15日解除; 二、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的房屋租金169,890.08元; 三、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以每季度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分别自2015年11月11日、2016年1月11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7月11日、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为限); 四、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88,091.15元; 五、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168.90元; 六、驳回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93元,减半收取计3,396.50元,由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3元,由上海哲艺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嶔操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雯 |
| 裁判日期 | 2017-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