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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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工程项目A-24栋A-24(Z)1-11/(11+1)-2号的住宅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敏,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吴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工程项目A-24栋A-24(Z)1-11/(11+1)-2号的住宅的查封。 四、注销上述房屋的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3090401855。 五、上述房屋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买受人吴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