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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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淮海中路XXX号香港广场商场南座SL3-04C室房屋于2014年6月12日所签《香港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7月31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3个月房屋空置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损失人民币401,066.25元; 三、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10月4日期间之装修期租金损失人民币407,550元; 四、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11,687.24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恢复费用、变更或注销相关证照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7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付),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8.50元,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50元,被告上海小南国海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483元,本院退还原告上海丽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人民币6,50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