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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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27日、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于2018年4月1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某欠付的租金及税金727,606.99元(被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的租赁保证金591,666元应在此项中予以抵扣); 三、被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某未付水电费104,390.8元; 四、被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某违约金860,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某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950元,减半收取计13,4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75元,由原告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7,4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付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11,868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家乐宝真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