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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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和乐星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弘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弘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8,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弘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违约金(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四、驳回原告上海弘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诉讼费28,0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