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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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雨麒建材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的租金8,107,470.09元; 三、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租金的延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日万分之四为利率,以300,276.67元为本金,分别自2016年5月3日、2016年6月1日、2016年7月1日、2016年8月1日、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8日、2016年11月1日、2016年12月1日起算;以240,221.34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3日起算,均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主文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025元,均由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现代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一审鉴定费220,000元,由上海长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