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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方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7月6日止的物业管理费98,981.50元,扣除其先行支付的押金12,630.40元及面积差额的物业费76.9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86,274.20元至原告账户;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滞纳金1,000元至原告上述账户;

三、被告上海三德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0.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汇付至原告上述账户。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5-1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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