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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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使用费25,524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上海何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