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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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于2018年3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承包费人民币61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使用费人民币303,33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10,000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以人民币30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均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费人民币1,254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记账费人民币2,400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反诉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八、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室内设施设备及低值易耗品以被告在审理中提供的“上海商发与上海麦莎餐饮公司资产补缺清单”为准);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1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60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麦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42.50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人民币16,960元(已付人民币6,890元,余款人民币10,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