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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代理佣金198,600元;

二、被告上海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现金奖励48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52元,减半收取计19,126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3,833元,被告上海东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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