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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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农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洛基山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麻网制造机(旧)24套; 二、驳回原告洛基山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