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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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物业有限公司 上海徐昊速递有限公司 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弄XXX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二、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按每日每平方米2.68元标准计算; 三、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30812元,此款可与本判决第二条之使用费进行冲抵; 四、驳回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共计18078元,由上海谨拓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