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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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金双马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金双马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51912.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6818.28元,共计468731.26元。 案件受理费4170元,由被告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