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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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中国)环保有限公司 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福州志泉珠宝有限公司 中冶南方武汉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德(中国)环保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28日签订的《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3×75t/h+2×15MW空冷汽轮发电机组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 三、驳回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702.65元,由被上诉人乌海蓝益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1702.65元,由上诉人中德(中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