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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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辰道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腾空搬离涉案土地(坐落于景德镇市北侧,出让宗地编号36××81K)及土地上的原租赁厂房;并将涉案土地及土地上原租赁厂房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55.2万元(该场地占用费计算至2020年1月止,2020年2月起至被告(反诉原告)鸿鑫阁公司实际腾空搬离案涉土地及土地上的原租赁厂房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原告(反诉被告)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00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4元,反诉受理费26662元,共计79986元,由原告景德镇立元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6662元,被告景德镇鸿鑫阁陶瓷有限公司负担53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