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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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街支行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05‰计算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以28,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505‰上浮30%计算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5‰计算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45‰上浮30%计算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驳回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