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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唯益路服饰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唯璐服饰有限公司欠款本金390万元; 二、被告上海唯益路服饰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唯璐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9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计19,000元,由被告上海唯益路服饰整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