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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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中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酷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酷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琼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海南酷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中田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款106182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实际拖欠票款本金以日利率1‰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被告海南酷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