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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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89.00元、死亡赔偿金93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共计103089.00元。 二、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604276.50 元。 上述第一、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2.00元,由***、***、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70.00元,由***、***、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983.00 元(10311.00元+50.00元+10311.00元+10311.00元),由***负担10361.00元、***负担10311.00元、高唐县兴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31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