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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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 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 宁夏昊鑫城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7145780元,并支付补偿款40000元,合计17185780元; 二、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赔偿逾期返还货款损失,以27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1442578元; 四、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五、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债权就被告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路××号××房产(产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3号)在拍卖或变卖价款2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债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广场××房产(产权证号: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7号、0××5号、0××2号)在拍卖或者变卖价款27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债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以西、会展中心以北济南××号楼××房产(产权证号:济房权证高字第0××8号)在拍卖或者变卖价款10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债权就被告***名下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花园××号楼××房产(产权证号: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在拍卖或者变卖价款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九、被告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以其所质押的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舟山渝三峡石化有限公司上述一至四项债权在应收账款5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42元,由济南新中联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凯联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