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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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盛分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鞍山市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盛分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23652元及利息(以123652为本金计算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5元(原告已预缴3195元),由被告辽宁海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5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