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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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863上海光电子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止的租金683,692.95元; 二、被告863上海光电子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租赁期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683,692.9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3年10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条、第二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863上海光电子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863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47,401.60元; 五、被告863上海光电子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863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企业孵化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租赁期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47,401.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4年1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计5,855元,由被告863上海光电子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上海博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863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