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金4,719,521.01美元,并支付利息5,838.38美元、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违约利息16,342.07美元以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利息(其中本金3,453,095美元以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5%计算;本金1,266,426.01美元以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计算); 二、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 三、被告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19.5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