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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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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建筑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定金协议》及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麟实业有限公司租赁押金16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麟实业有限公司转让金20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反诉原告(被告)上海展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2,244元,减半收取计6,1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合计7,3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6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展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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