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南沪涂装装饰工程部 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款459,800元; 二、被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459,8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弘夏电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