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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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 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广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北衡信滨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二、涉案实验楼已完成施工部分归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三、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涉案工程款388220元及利息(以38822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四、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涉案工程检测费5000元。 五、驳回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昌黎县建筑(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第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62元、鉴定费10000元,由河北金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