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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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东诚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返利共计677,208.18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40元,减半收取计6,220元,由原告上海家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由被告上海友昌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4,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