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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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上海天涵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天涵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借款本金455万元; 二、被告上海天涵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的利息121,822.74元,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计算; 三、被告杨素群应对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如被告上海天涵木业有限公司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与被告杨素群及被告蒲盛勇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美艾路177弄XX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550万元的最高额余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素群及被告蒲盛勇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天涵木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被告杨素群及被告蒲盛勇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告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74元减半收取22,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87元由三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