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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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 荆州市万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6民初3553号 原告:荆州市万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焕香,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住***。 原告荆州市万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淅川县华坤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荆州市万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荆州市万顺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