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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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晶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东晶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赔偿经营损失人民币3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0元,由原告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150元,被告上海东晶灯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