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述10笔押汇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包括:(1)期内利息,以押汇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据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2)逾期利息,以押汇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据约定的利率上浮50%,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计至实际清偿日;(3)复利,以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借据约定的利率上浮50%,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计至实际清偿日。10笔押汇款的本金、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如下: (1)585,892.31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1月25日至同年4月22日,年利率3.2%; (2)726,023.92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1月25日至同年4月22日,年利率3.2%; (3)795,137.47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2月4日至同年5月4日,年利率3.2%; (4)647,766.48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2月17日至同年5月17日,年利率3%; (5)642,106.98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3日至同年6月1日,年利率3%; (6)262,350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4日至同年6月2日,年利率3%; (7)51,480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14日至同年6月8日,年利率3%; (8)73,967.50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11日至同年6月8日,年利率3%; (9)614,817.29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29日至同年6月27日,年利率3%; (10)622,466.75美元,借款期限2016年3月31日至同年6月29日,年利率3%。 二、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下述4笔信用证垫款,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垫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垫款日计至实际清偿日。4笔信用证垫款及垫款日期如下: (1)989,826.53美元,垫款日期2016年4月18日; (2)50,985美元,垫款日期2016年4月19日; (3)159,390美元,垫款日期2016年4月15日; (4)792,660.95美元,垫款日期2016年5月3日。 三、被告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51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