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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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28,953.13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包括:(1)期内利息,以728,953.13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122%,计算88天;(2)逾期利息,以728,953.13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7183%,自2016年4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3)复利,以上述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7183%,自2016年4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日; 二、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翻译费人民币1,450元; 三、被告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02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上海农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