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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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钟山县钟美瓷业有限公司 钟山县陶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钟山县钟美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山县陶瓷厂支付租金2102629.22元(上述租金从2016年起计至2020年6月30日止,2020年7月起以后的租金按合同约定履行); 二、驳回原告钟山县陶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钟山县钟美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