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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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钟山县钟美瓷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钟山县钟美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山县经济贸易局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6月17日的利息为15402元;2013年6月18日之后的利息以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山县经济贸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54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钟山县钟美瓷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