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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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呈卫广告有限公司 泛海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海炫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鑫浪广告有限公司 上海申虹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林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呈卫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人民币1,753,750元; 二、被告上海林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呈卫广告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803,750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0.05%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以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0.05%标准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12,035.5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035.50元,由原告上海呈卫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11元,被告上海林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72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呈卫广告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