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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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 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 安徽宝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1执恢113号 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安徽宝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铁物资集团华东有限公司(原中铁物资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与安徽宝康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终止向中铁物贸能源有限公司退还其司在(2019)皖01民初1248号案件中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其司在(2019)皖01民初1249号案件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共计690479元。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款项全部划拨至本院账户。 本院在收取了执行费9304.79元后,余款681174.21元已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至此,本次恢复执行的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案未执行到位的余款,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