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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财产损失款567769.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21元,由原告***负担3058元,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