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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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湖北枫丹能源有限公司 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 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9)鄂1281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为242496元,由***赔偿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损失121248元、***赔偿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损失72748.8元、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损失48499.2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7元,由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947元、由***承担1105元、由***承担663元、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14元,由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894元、由***承担2210元、由***承担1326元、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