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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 福斯特惠勒(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创分公司 福斯特惠勒(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欧利生东邦涂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被告福斯特惠勒(河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苏创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合同一)》于2019年5月1日解除; 二、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损失92500元; 三、驳回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福维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60元及反诉费1144元,由原告欧利生东邦涂料(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邮编:050091,收件人: —10— 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