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飞轮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极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飞轮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麟龙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天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飞轮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901,500元。 二、被告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飞轮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其中以49,270,818.49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6日起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44,90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飞轮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材料铜90,353千克;如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届时不能返还的,则按照50,940元/1,000千克的价格予以赔偿。 四、对原告上海飞轮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1,537元(原告上海飞轮有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飞驰铜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